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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力语言残疾标准
鞍山助听器   2013-07-01 16:45:25 作者: 来源: 文字大小:[][][]
一、[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]
听力语言残疾包括:
(一) 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(既聋又哑);
(二) 听力丧失而能说: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,而
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;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
言障碍。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。
(三) 单纯语言障碍,包括失语、失音、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。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
两类。
二、[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]
(一) 聋:
一级聋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(dB,听力级,下同)。
二级聋:语言濒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、等于或小于90分贝。
(二) 重听:
一级重听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、等于或小于70分贝。
二级重听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、等于或小于55分贝。
        列表如下:
类     别
级   别
听 力 损 失 程 度
 
一 级 聋
> 91 dB
二 级 聋
90-71dB
重     听 
一级重听
70-56dB
二级重听
55-41dB
 
(三) 单纯的语言残疾。不分等级。
        注: 
1)    上述“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”是指语言频率为500、I000、2000赫兹(Hz)
的平均数。
2)    聋和重听均指双耳;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,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。
3)   若一耳系聋或重听,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,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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